發布時間:2020-5-22 來源:國家數字文化網
為了進一步促進文物的合理利用,促進文物建筑的開放,明確開放使用的條件、要求和操作標準,提高開放的主動性和公益性,國家文物局結合2017年試點以來的情況,數字文化館建設對《文物建筑開放導則(試行)》進行了局部調整。調整后的《文物建筑開放導則》在發行日期前發行,將于發行日期生效。
《導則》分為6個部分:一般原則、開放條件、功能類型、開放方法和要求、日常管理和維護、附件等。
《導則》提出開放文物應有利于說明文物價值,充分發揮文物的社會功能,維護文物安全,提高文物管理水平。在不影響文物安全的前提下,文物開放應依托文物進行觀光、科研展覽、社區服務、商業服務等活動。其中,祠堂、會館、書院、圖書館、學校等現代建筑可用作社區圖書館、公共演講廳、文化站、管理樓等。開展文化活動,充分發揮服務功能。具有文物價值、建筑特色和空間規模條件的古建筑和具有行政、會堂、工業功能的現代建筑,可以作為博物館、展覽館、美術館或科研展覽場所,展示或展示、傳播文物建筑的現狀,發揮文化傳播、科研、教育的功能。宮殿、寺廟、園林、拱門、塔、亭、古城墻、大門、橋梁、文化紀念館、交通和其他現代建筑都可以作為游覽對象,發揮娛樂、紀念和教育功能。
《導則》要求景區內的文物建筑在開放方式上盡可能向公眾全面開放。根據文物建筑的特點和開放的需要,日游和夜游可以分期開放,以增強游客的觀光體驗。此外,數字文化館建設文物建筑的開放應體現公益性和社會導向,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筑的開放,成立志愿者隊伍,提供自愿解說和免費服務。